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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版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出版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出版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依次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

第三条  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正高级职称通过申报评审获得。通过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申报条件适用于在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副编审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条件: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第九条  取得编辑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担任责任编辑、策划编辑、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美术编辑等的出版物,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1种或三等奖2种。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省级以上重点出版物,出版后有3种被报刊选载或评论。

(三)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有2种被评为全国性优秀出版物,或有3种被评为省级优秀出版物。

(四)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出版物。

(五)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

(六)担任策划编辑的出版物中(不含教材、教辅读物、期刊),重印、重版数量占30%以上且不少于3种,或1种发行数超过10万册。

(七)在期刊中担任编辑的文章,有8篇被报刊转载或评论。

(八)在期刊中担任编辑的文章,有3篇获省级以上奖励。

(九)担任编辑的期刊在省级以上综合质量考核中连续两届被评为优秀,且担任编辑的文章不少于10篇。

(十)在期刊中担任栏目策划或栏目编辑的栏目,有1次获省级以上奖励。

(十一)解决内容编辑、技术设计、校对等出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形成研究成果。被国内1家图书出版单位或3家以上其他出版单位推广或被省级行政管理部门采纳。

(十二)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或发表论文3篇。

第十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满3年,除满足第八条、第九条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副编审职称:

(一)获得全国性出版奖项(本人排名第一)。

(二)具有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出版工作满25年,同时获得省级以上出版奖项(本人排名第一)。


第五章  编审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第十三条  取得副编审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担任责任编辑、策划编辑、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美术编辑等的出版物,获省级一等奖1种或二等奖2种或三等奖3种。

(二)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省级以上重点出版物,出版后有4种被报刊选载或评论。

(三)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有3种被评为全国性优秀出版物,或有4种被评为省级优秀出版物。

(四)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有2种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出版物。

(五)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4种(套)。

(六)在期刊中担任编辑的文章,有10篇被报刊转载或评论。

(七)在期刊中担任编辑的文章,有4篇获省级以上奖励。

(八)担任编辑的期刊在省级以上综合质量考核中连续两届被评为优秀,且担任编辑的文章不少于20篇。

(九)在期刊中担任栏目策划或栏目编辑的栏目,有2次获省级以上奖励。

(十)解决内容编辑、技术设计、校对等出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形成研究成果。有2项被国内2家图书出版单位或4家以上其他出版单位推广或被省级行政管理部门采纳。

(十一)完成重要编审任务,在出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核或评审等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出重要书面审核意见并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十二)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或发表论文5篇。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副编审职称满3年,除满足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编审职称:

(一)获得全国性出版奖项(本人排名第一)。

(二)累计从事出版工作满28年,且任现职以来获得2种省级以上出版奖项(本人排名第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所称“出版物”指已公开出版的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

(三)本条件所称“业绩成果”均需与本专业相关,所获奖励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且能证明本人所起作用。

(四)本条件所称“责任编辑”如无说明,均指出版物版权页或正文中载明的“责任编辑”。同一成果有多个责任编辑的,认定排名第一的责任编辑。未标注“责任编辑”的数字出版相关项目,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第一执行人视为“责任编辑”。

(五)本条件中的各类奖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解释。其中“国家级奖项”主要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评比的出版相关专业类奖项(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韬奋出版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等)。“省级奖项”主要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评比的出版相关专业类奖项(包括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同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颁发的出版相关专业类考核评定结果,可作为同级获奖参考。

(六)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重点出版物”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认可的重点出版物(包括省级以上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出版物规划项目等)。

(七)本条件所称“优秀出版物”由行业主管部门解释。其中“全国性优秀出版物”指由国家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评选、遴选类出版物。“省级优秀出版物”指由省级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评选、遴选类出版物。

(八)本条件中获奖作品、重点出版物数量计算单位“种”,如为期刊,可按“次”计算。

(九)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刊号CN期刊(学术类或出版相关类)的学术论文。包括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和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

(十)本条件所称“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公开出版的著作,不包括个人作品“汇编”“选编”“文集”等成果。

(十一)本条件所称“研究成果”指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十二)本条件所称“质量考核优秀”原则上指该考核结果认定的最高等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6〕3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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